甘老字(2008)55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离休干部及遗属有关生活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企业离休干部去世(非因工),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离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和历次按规定增加部分之和,不含各种补贴)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参加养老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统筹的企业,由原渠道发放。
二、提高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红军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600元,抗战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5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400元。
2、已故离休干部供养的其他人员(父母、子女、兄妹)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在城镇居住的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50元,在农村居住的由原来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250元。
3、提高标准后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但对于已经破产、关闭、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已故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省属企业和市县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比照一般离休干部待遇享受医药费单独统筹
省属企业和市县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医药费单独统筹。省属企业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参加兰州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各市县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参加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也可按照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本通知自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中共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 肃省 人事 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